现将新修订的《湖南省县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管理办法》ღღ、《湖南省乡镇集中治丧场所建设管理办法》ღღ、《湖南省殡仪馆建设管理办法》ღღ、《湖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ღღ、《湖南省经营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等5个办法印发给你们ღღ,请结合实际ღღ,认真贯彻执行ღღ。
第一条为加强县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和管理ღღ,贯彻落实民政部等9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精神ღღ,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ღღ、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ღღ、《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ღღ、《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ღღ、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4〕26号)等相关规定ღღ,结合我省实际ღღ,特制定本办法ღღ。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县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新建ღღ、改扩建和管理服务适用本办法ღ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ღღ,是指为当地居民提供非营利性骨灰寄存和安放的楼ღღ、堂ღღ、塔等建筑物及附属设施ღღ。
第五条建设县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应坚持政府主导ღღ、公益便民ღღ、生态环保ღღ、可持续发展的原则ღღ。
第六条县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的建设ღღ,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dafabet大发手机版官网下载ღღ,并附项目建设的申请报告;发改ღღ、建设(规划)ღღ、自然资源ღღ、林业ღღ、环保等有关方面的初审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资料ღ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ღღ。
第七条县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规模按照骨灰安放设施满足当地50年骨灰安放为标准进行总体规划ღღ。
第八条骨灰安放设施布局ღღ,按功能分为骨灰安放区ღღ、业务办公区和公共服务区ღღ,有条件的县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可根据需求设置生命文化教育功能区ღღ。各功能区的设置应符合以人为本ღღ、流程简洁的要求dafabet大发手机版官网下载ღღ。
第九条骨灰安放设施由房屋建筑ღღ、建筑设备及场地等构成ღღ。房屋建筑包括骨灰存放用房ღღ、业务用房ღღ、管理用房和附属用房等(各类用房构成参照《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ღღ;建筑设备包括供电ღღ、给排水ღღ、通风ღღ、安保ღღ、通讯ღღ、空调ღღ、网络及消防设备等ღღ。场地包括祭祀场地ღღ、集散广场ღღ、绿地ღღ、道路及停车场等ღღ。
(二)骨灰安放设施建筑不宜高于6层ღღ,骨灰楼(堂)每层楼的骨灰安放格位数量宜由下到上逐层楼递减原则确定ღღ。
(三)骨灰寄存室层高不低于3.3米ღღ;骨灰安放架之间通道不低于1.2米ღღ;骨灰安放格位的单位建筑面积指标不宜大于0.25平方米/格ღღ;
(四)骨灰安放设施各类用房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ღღ,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ღღ,应配备相应的机械通风设备ღღ。
第十条建设县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应具备的条件ღღ:(一)符合殡葬事业发展的规划ღღ;(二)符合发改ღღ、建设(规划)ღღ、自然资源ღღ、林业ღღ、环保等有关方面的要求ღღ;(三)有建设所需的资金ღღ;(四)有从事管理服务的机构和人员ღღ。
第十一条县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成后ღღ,由项目建设方提出验收申请ღღ,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验收ღღ。
第十二条县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属社会公益事业ღღ,应纳入县级殡葬服务事业单位管理ღღ,设立服务机构和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ღღ,建立健全单位管理制度ღღ。
第十三条县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应建立健全格位登记造册ღღ、人员岗位职责ღღ、档案ღღ、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ღღ,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ღღ。
第十四条县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定ღღ,向社会公开ღღ,并接受社会监督ღღ。
第十五条县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单位应加强机构安全管理ღღ,配齐人防物防技防设施设备ღღ,建立消防ღღ、值班巡查ღღ、隐患排查等管理制度ღღ,制定重大祭扫日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ღღ,确保机构运营安全ღღ。
第十六条县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单位应倡导移风易俗ღღ,引导群众文明低碳祭扫ღღ,宜设置统一的遗物祭品焚烧区域和焚烧设备ღღ,鼓励群众以鲜花祭扫取代鞭炮ღღ、香烛ღღ、纸钱ღღ,鼓励骨灰安放单位提供集体共祭ღღ、网络祭扫等服务ღღ。
第十七条民政部门应当将树葬ღღ、草坪葬ღღ、撒散ღღ、格位葬等不占或少占地方式ღღ,纳入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范围ღღ,鼓励群众积极参与ღღ。
第十八条民政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惠民殡葬政策ღღ,为优抚对象及城市低保ღღ、特困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体免费或低收费提供骨灰节地生态安葬ღღ,所需资金由市ღღ、县级财政予以保障ღღ。
第十九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县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的监督管理ღღ。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集中治丧场所设施建设和管理ღღ,贯彻落实民政部等9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精神ღღ,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ღღ、《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ღღ、《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ღღ、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4〕26号)等相关规定ღღ,结合我省实际ღღ,特制定本办法ღ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乡镇集中治丧场所ღღ,是指以乡镇为单位建设ღღ,为本区域内居民提供殡仪服务的场所ღღ,属社会公益事业ღღ。
第四条乡镇集中治丧场所设施建设坚持政府主导ღღ、因地制宜ღღ、公益便民ღღ、规模适度的原则ღღ。
第五条需要建设乡镇集中治丧场所的ღღ,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ღღ,并附项目建设的申请报告;发改ღღ、建设(规划)ღღ、自然资源ღღ、林业ღღ、环保等有关方面的初审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资料ღღ,报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批准ღღ。
第六条乡镇集中治丧场所设施应基本满足辖区内居民治丧的实际需求ღღ,一般不少于2个悼念厅ღღ,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ღღ;有管理和综合服务用房ღღ、停车和适用治丧活动的场地平凡父亲的麻辣小龙虾ღღ。
第八条乡镇集中治丧场所设施建设选址ღღ,尽量选择周边单位和居民较少ღღ、相对独立ღღ、交通便利的区域ღღ,并处理好与周边单位及居民的关系ღღ。
第九条乡镇集中治丧场所应具备的条件ღღ:(一)符合殡葬事业发展的规划ღღ;(二)符合发改ღღ、建设(规划)ღღ、自然资源ღღ、林业ღღ、环保等相关部门的要求ღღ;(三)有建设所需的资金和殡葬专用车辆ღღ;(四)有从事管理服务的机构和人员ღღ。
第十条乡镇集中治丧场所建成后ღღ,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民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ღღ,县级民政部门组织验收ღღ。
第十一条乡镇集中治丧场所应设立服务机构ღღ、配备工作人员ღღ,建立人员岗位职责ღღ、档案ღღ、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ღღ,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ღღ。
第十二条乡镇集中治丧场所建设资金由乡镇政府自筹ღღ,不得向居民摊派和招商引资ღღ。省ღღ、市ღღ、县民政部门给予资金支持ღღ。鼓励企事业单位ღღ、社会团体和个人采取捐赠形式支持建设ღღ。
第十三条乡镇集中治丧场所的收费wofacaidafa黄金版官网ღღ,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定ღღ,向社会公开ღღ,并接受社会监督ღღ。
第十四条乡镇集中治丧场所应依法依规为丧户提供文明ღღ、节俭的治丧服务ღღ,反对盲目攀比ღღ、奢侈浪费ღღ,严禁开展封建迷信活动ღღ。
第十五条乡镇集中治丧场所应加强机构安全管理ღღ,建立消防ღღ、卫生防疫ღღ、值班巡查等安全管理制度ღღ,确保治丧活动安全有序ღღ。
第十六条乡镇集中治丧场所应配备与治丧相适应的殡仪车辆ღღ,其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准并公示ღღ,接受社会监督ღღ。建立车辆调度ღღ、安全管理和服务规范等制度ღღ。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ღღ,贯彻落实民政部等9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精神ღღ,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ღღ、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ღღ、《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ღღ、《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ღღ、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4〕26号)等相关规定ღღ,结合我省实际ღღ,特制定本办法ღღ。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设施的新建中建集团ღღ,ღღ、改扩建和管理服务适用本办法ღ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益性公墓ღღ,是指为当地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ღღ。农村公益性公墓属社会公益事业ღღ,不得以营利为目的ღღ,禁止改变为经营性公墓ღღ。
第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不得占用耕地ღღ,不得在风景名胜区ღღ、文物保护区ღღ、水库及湖泊ღღ、河流堤坝附近ღღ、水源保护区以及铁路ღღ、公路主干线两侧建设墓地ღღ。
第六条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平凡父亲的麻辣小龙虾ღღ,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ღღ,并附项目建设的申请报告;发改ღღ、建设(规划)ღღ、自然资源ღღ、林业ღღ、环保等有关方面的初审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资料ღღ,报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批准ღღ。
第七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单位名称冠以某某县(市辖区)某某乡镇农村公益性公墓ღღ。
第八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以乡镇人民政府为主体建设ღღ。乡镇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公墓规模一般应满足本乡镇村民30年的使用需求ღღ。
第十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布局ღღ,按功能划分为遗体或骨灰安葬(放)区ღღ、业务办公区和公共服务区ღღ;各功能区应符合业务流程简捷ღღ、方便等要求ღღ。
第十一条农村公益性公墓设施由墓地建筑及构筑物ღღ、房屋建筑ღღ、建筑设备和场地等构成ღღ。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ღღ、管理用房和附属用房等ღღ;建筑设备包括供电ღღ、给排水ღღ、安保ღღ、通讯ღღ、空调ღღ、网络及消防设备等ღღ。场地包括绿地ღღ、道路及停车场等ღღ。
(一)遗体或骨灰安葬(放)区应按照墓区整体规划施工建造ღღ,提供树葬ღღ、草坪葬ღღ、花葬ღღ、撒散ღღ、深埋ღღ、格位葬ღღ、小型墓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ღღ,新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节地生态安葬率要达到100%ღღ。
(二)单人遗体的墓穴ღღ,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ღღ;安葬两人以下骨灰的墓穴ღღ,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ღღ。鼓励建造占地面积低于0.5平方米的节地型墓位ღღ。鼓励家庭成员合葬提高单个墓位使用率ღღ。
(三)减少地面硬化面积ღღ,提倡深埋不留坟头ღღ,墓碑小型化ღღ、艺术化ღღ、平卧化或不立碑ღღ。立式碑的高度不超过0.8米ღღ,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ღღ。
第十三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筹集ღღ,不得招商引资ღღ。省ღღ、市ღღ、县民政部门给予资金支持ღღ。鼓励企事业单位ღღ、社会团体和个人采取捐赠形式支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ღღ。
第十四条农建设村公益性公墓应具备的条件ღღ:(一)符合殡葬事业发展的规划ღღ;(二)符合发改ღღ、建设(规划)ღღ、自然资源ღღ、林业平凡父亲的麻辣小龙虾ღღ、环保等有关方面的要求ღღ;(三)有建设所需的资金ღღ;(四)有专门从事墓地管理服务的机构和人员ღღ。
第十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成后ღღ,由建设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ღღ,县级民政部门组织验收ღღ。
第十六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应设立服务机构ღღ,配备工作人员ღღ,建立健全墓穴登记ღღ、档案管理ღღ、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ღღ,财务收支情况须纳入政务公开内容ღღ。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的管理与维护ღღ,做好绿化保洁ღღ、安全保卫等工作ღღ,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ღღ。
第十七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ღღ,到期仍需继续使用的ღღ,使用方应当办理续用手续ღღ。
第十八条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定ღღ,并进行公示ღღ,接受社会监督ღღ。
第十九条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开展墓穴的经营活动ღღ,不得向本乡镇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ღღ,实行火葬的区域的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接纳遗体土葬ღღ。墓区内禁止建造豪华墓ღღ、宗族墓ღღ、活人墓ღღ,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ღღ,禁止骨灰装棺再葬ღღ;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凭火化证明(或者死亡证明)ღღ、户籍证明ღღ、安葬协议等安排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ღღ。
第二十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服务机构应加强安全管理ღღ,建立消防ღღ、值班巡查ღღ、隐患排查等管理制度ღღ,制定重大祭扫日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ღღ,确保机构运营安全ღღ。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倡导移风易俗ღღ,引导群众文明低碳祭扫ღღ,墓区宜设置统一的焚烧区域和设施ღღ,鼓励群众以鲜花祭扫取代鞭炮ღღ、香烛ღღ、纸钱ღღ,鼓励公墓单位提供集体共祭ღღ、网络祭扫等服务ღღ。
第二十二条民政部门应将树葬ღღ、花葬ღღ、草坪葬ღღ、撒散ღღ、格位葬ღღ、深埋等不占或少占地方式ღღ,纳入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范围ღღ,鼓励群众积极参与ღღ。
第二十三条民政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惠民殡葬政策ღღ,为优抚对象及农村低保ღღ、特困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体免费或低收费提供节地生态安葬ღღ,所需资金由市ღღ、县财政予以保障ღღ。
第二十五条倡导不占地或少占地的方式处理骨灰ღღ,鼓励在农村建设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ღღ。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楼ღღ、堂ღღ、塔)的建设与管理参照农村公益性公墓有关规定执行ღღ。
第一条为加强殡仪馆设施建设和管理ღღ,贯彻落实民政部等9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精神ღღ,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ღღ、《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ღღ、《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ღღ、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4〕26号)等相关规定ღღ,结合我省实际ღღ,特制定本办法ღ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殡仪馆ღღ,是指提供遗体处置ღღ、火化ღღ、悼念和骨灰寄存等部分或全部殡仪服务的场所ღღ。
第四条殡仪馆设施建设由县级和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建设规划ღ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ღღ。
第五条殡仪馆设施建设坚持科学规划ღღ、因地制宜原则ღღ,坚持和谐统一ღღ、环保生态原则ღღ,坚持可持续发展ღღ、公益便民的原则ღღ。
第六条建设殡仪馆ღღ,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ღღ,并附项目建设的申请报告;发改ღღ、建设(规划)ღღ、自然资源ღღ、林业ღღ、环保等有关方面的初审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资料ღ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ღღ。
第七条殡仪馆的建设要根据人口ღღ、地域ღღ、交通等因素ღღ,科学规划设计ღღ,做到合理布局ღღ、设施齐全dafabet大发手机版官网下载ღღ、功能配套ღღ、景观和谐ღღ,具体建设规模参照《殡仪馆建设标准》(建标181-2017)ღღ。
第八条殡仪馆设施由房屋建筑ღღ、建筑设备及场地等构成ღღ。殡仪馆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ღღ、殡仪用房dafabet大发手机版官网下载dafabet大发手机版官网下载ღღ、火化用房ღღ、骨灰存放用房ღღ、办公和辅助用房等ღღ。殡仪馆建筑设备包括专用焚烧ღღ、尾气处理ღღ、供电ღღ、给排水ღღ、通风ღღ、安保ღღ、通讯ღღ、空调ღღ、网络及消防设备等ღღ。殡仪馆场地包括集散广场ღღ、绿地ღღ、道路及停车场等ღღ。
第九条殡仪馆的总平面布局要符合接洽服务ღღ、入殓服务ღღ、守灵服务ღღ、告别服务ღღ、火化服务ღღ、安葬服务ღღ、纪念服务的服务流程ღღ。功能分区宜包括ღღ:业务区ღღ、遗体处理区ღღ、悼念区ღღ、火化区ღღ、骨灰寄存区ღღ、祭扫区ღღ、集散广场区ღღ、后勤管理区等功能区ღღ。
第十条殡仪馆建筑设计应符合《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24-99)要求ღღ。建筑风格宜选取当地的建筑元素恒大集团ღღ,ღღ,做到规划合理ღღ,和谐统一ღღ;风景名胜旅游区宜根据本地建设(规划)局ღღ、旅游局的建筑风格要求进行设计ღღ。
第十一条建设殡仪馆应具备的条件ღღ:(一)符合殡葬事业发展的规划ღღ;(二)符合发改ღღ、建设(规划)ღღ、自然资源ღღ、林业ღღ、环保等有关方面的要求ღღ;(三)具有建设所需的资金ღღ;(四)有从事殡仪服务的管理机构和人员ღღ。
第十二条殡仪馆设施建成后ღღ,由建设单位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ღღ,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验收ღღ。
第十四条殡仪馆的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准并向社会公示ღღ,接受社会监督ღღ。
第十五条殡仪馆应当公开服务项目ღღ、服务内容ღღ、服务流程ღღ、收费标准ღღ、服务承诺ღღ、服务监督方式ღღ,开展便民惠民服务ღღ,加强殡仪职工教育培训ღღ,为丧属提供文明ღღ、诚信ღღ、阳光ღღ、优质服务ღღ。
第十六条殡仪馆应加强机构安全管理ღღ,配齐人防物防技防设施设备ღღ,建立消防ღღ、卫生防疫ღღ、值班巡查ღღ、隐患排查等管理制度ღღ,制定重大祭扫日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ღღ,引导文明低碳祭扫dafabet大发手机版官网下载ღღ,确保机构运营安全ღღ。
第一条为加强经营性公墓建设和管理ღღ,贯彻落实民政部等9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精神ღღ,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ღღ、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ღღ、《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ღღ、《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ღღ、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4〕26号)和民政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公墓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ღღ,结合我省实际ღღ,特制定本办法ღ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公墓ღღ,是指为城乡居民有偿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墓地ღღ。
第四条经营性公墓建设应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ღღ,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公墓ღღ。
第五条经营性公墓建设应坚持科学规划ღღ、合理布局ღღ、节地生态ღღ、总量控制的原则ღღ,实现布局科学化平凡父亲的麻辣小龙虾ღღ、环境园林化ღღ、设施人性化ღღ、建设艺术化ღღ。
第六条建立公墓不得占用耕地ღღ,不得在城市公园ღღ、风景名胜区ღღ、文物保护区ღღ、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ღღ、水源保护区以及铁路ღღ、公路主干线两侧建设墓地ღღ。
第七条经营性公墓建设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ღღ。严禁个人私自买卖ღღ、转让ღღ、出租墓位或格位ღღ。
第八条经营性公墓的布局ღღ,按功能划分为骨灰安葬(放)区ღღ、业务办公区和公共服务区ღღ;各功能区应符合业务流程简捷ღღ、方便等要求ღღ。
第九条经营性公墓设施由墓地建筑及构筑物ღღ、房屋建筑ღღ、建筑设备和场地等构成ღღ。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ღღ、管理用房和附属用房等ღღ;建筑设备包括供电ღღ、给排水ღღ、安保ღღ、通讯ღღ、空调ღღ、网络及消防设备等ღღ。场地包括集散广场平凡父亲的麻辣小龙虾ღღ、祭扫场地ღღ、绿地ღღ、道路及停车场等ღღ。
(一)骨灰安葬(放)区应按照墓区整体规划施工建设dafabet大发手机版官网下载ღღ,提供树葬ღღ、草坪葬ღღ、花葬ღღ、撒散ღღ、格位葬ღღ、小型墓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ღღ,节地生态安葬率要达到规定标准ღღ。
(二)安葬两人以下骨灰的墓穴ღღ,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ღღ。鼓励建造占地面积低于0.5平方米的节地型墓位dafa大发ღღ,ღღ。鼓励家庭成员合葬提高单个墓位使用率ღღ。
(三)减少地面硬化面积ღღ,一律深埋不留坟头ღღ,墓碑小型化ღღ、艺术化ღღ、平卧化或不立碑ღღ。立式碑的高度不超过0.8米ღღ,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ღღ。
第十一条建立经营性公墓ღღ,必须在完善公益性安葬设施的前提下ღღ,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ღღ,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ღღ,报市级民政部门稳妥审慎审批ღღ,审批结果报省民政厅备案ღღ。
第十二条建设经营性公墓应具备的条件ღღ:(一)符合湖南省殡葬设施建设的规划ღღ;(二)县级以上(含县级)已建有城市公益性公墓或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ღღ;(三)符合发改ღღ、建设(规划)ღღ、自然资源ღღ、林业ღღ、环保等有关方面的初审意见ღღ;(四)有建设所需的资金ღღ;(五)有从事管理服务的机构和人员ღღ。
第十三条经营性公墓的审批分为筹建审批和行政许可验收审批ღღ。筹建审查合格后ღღ,市级民政部门出具同意建设的批复文件ღღ,筹建期为一年ღღ;筹建期内建成并达到经营条件的ღღ,向市级部门申请验收ღღ,验收合格后ღღ,颁发《XX市经营性公墓许可证》ღღ。
1.公墓筹建申请报告及县级部门审核意见ღღ;2.可行性研究报告ღღ;3.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建设的会议纪要或文件ღღ、批复ღღ;4.发改ღღ、建设(规划)ღღ、自然资源ღღ、林业ღღ、环保等有关方面的初审意见ღღ;5.公墓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ღღ、项目资金来源说明等资料ღღ;6.其他有关材料ღღ。
1.筹建单位申请验收报告ღღ;2.不动产权证书ღღ;3.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ღღ;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ღღ;5.其他资料ღღ。
第十四条经营性公墓扩大占地面积dafabet大发手机版官网下载ღღ,对公墓新扩大面积部分需重新按照本办法办理审批和验收手续ღღ。
第十五条经营性公墓更名ღღ、变更法人代表ღღ、改变合作(合资)单位ღღ、售完ღღ、关闭或改变墓地用途的ღღ,审批权下放之前由省民政厅批准的ღღ,应当报省民政厅备案或注销ღღ,审批权下放之后由市州民政局审批的ღღ,应当报市州民政局备案或注销ღღ,同时提交下列材料ღღ:
(五)公墓关闭或改变墓地用途的ღღ,应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及建设ღღ、自然资源ღღ、林业等相关方面的审查意见ღღ,注销证明及处置报告ღღ;
第十六条经营性公墓单位应建立健全人员岗位ღღ、财务ღღ、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ღღ,做好墓地建设ღღ、管理和维护ღღ。
第十七条除夫妻健在一方ღღ、高龄老人ღღ、危重病人预售(租)确保自用外ღღ,公墓经营单位须严格凭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提供墓位或格位ღღ。
第十八条经营性公墓的收费ღღ,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准并公示ღღ,接受社会监督ღღ。
第十九条公墓单位须与购墓人签订《墓位使用合同》ღღ,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ღღ。
第二十条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超过二十年ღღ,到期仍需继续使用的ღღ,使用方应当办理续用手续ღღ。
第二十一条经营性公墓单位应当公开服务项目ღღ、服务内容ღღ、服务流程ღღ、收费标准ღღ、服务承诺ღღ、服务监督方式ღღ,开展便民利民服务ღღ,加强从业队伍教育培训ღღ,为丧属提供文明ღღ、诚信ღღ、阳光ღღ、优质服务ღღ。
第二十二条经营性公墓单位应履行社会责任ღღ,建设不少于40%的低价位墓地dafabet大发手机版官网下载ღღ,复地集团ღღ,满足低收入群体的丧葬需求ღღ。
第二十三条经营性公墓单位应加强机构安全管理ღღ,配齐人防物防技防设施设备ღღ,建立消防ღღ、值班巡查ღღ、隐患排查等管理制度ღღ,制定重大祭扫日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ღღ,确保机构运营安全ღღ。
第二十四条经营性公墓应当倡导移风易俗ღღ,引导群众文明低碳祭扫ღღ,墓区宜设置统一的焚烧区域和设施ღღ,引导群众以鲜花祭扫取代鞭炮ღღ、香烛ღღ、纸钱ღღ,公墓单位应当提供集体共祭ღღ、网络祭扫等服务ღღ。
第二十五条禁止在墓区内建宗族墓ღღ、活人墓ღღ、豪华墓ღღ、大墓ღღ,禁止骨灰装棺再葬和开展封建迷信活动ღღ;禁止倒买炒卖ღღ、传销或变相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ღღ;禁止跨市(州)设立经营性公墓办事机构进行销售ღღ。